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
>证券与资本市场>企业上市指南>政策解读
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励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暂行办法

访问次数:发布日期:2009-12-22字号:[ ]


章政发[2009]9号

按照国家“保增长、扩内需、调结构”的总体要求,进一步落实“工业强市”战略,加快培育主导产业,做大做强骨干企业,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,结合我市实际,从 2008 年开始,对工业企业实行如下激励扶持政策。特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年实际纳税额在 1000 万元、500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幅达到 20%的工业企业,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5 万元,超增长部分按实际增长量的 1.5%奖励。对当年实际纳税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实行按比上年实际增长量的 1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(引进引办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享受此奖励)。

二、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实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 5 亿元的工业企业,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5 万元。以后年度,每增加产品销售收入 2 亿元,奖励 1 万元。

三、企业新上项目投资(不含新建企业),当年每完成实际投资额 2000 万元,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1 万元(引进引办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享受此奖励)。

四、市里确定的龙头企业在章丘境内企业扩散产品配套额达到 1 亿元的,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法人代表 5 万元,以后年度,每增加产品配套额 2000 万元,奖励 1 万元(有协议单独享受章丘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)。

五、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,当年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;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,当年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;对获得济南市著名商标或济南名牌产品的企业,当年一次性奖励 2 万元。

六、被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、济南市级、章丘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,当年分别奖励 30 万元、10 万元、5 万元、2 万元。

七、对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,融资额(扣除发行费用,全部投入到章丘境内)达到 1 亿元的,奖励法人代表20 万元;融资额达到 2 亿元的,奖励法人代表 40 万元;融资额达到 3 亿以上的,奖励法人代表 60 万元。对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。

八、对吸引国内外大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,外方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的,奖励有关人员 10 万元;投资额达到 1 亿的,奖励有关人员 20 万元;投资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的,奖励有关人员 30 万元。

九、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,且与用人单位签定 3 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,对引进正高职称、博士人才的单位或个人,一次性奖励 2 万元。

十、企业当年承担制订、修订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奖励法人代表 10 万元,参与制订、修订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奖励法人代表 5 万元。

十一、对各乡镇(街道)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、工业利税、实缴税金、规模工业企业个数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(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)。

十二、设立节能奖,每年评选一次,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(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)。

十三、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重大环保责任事故、完不成节能目标和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企业不予奖励。

十四、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,会同市人事局、监察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招商局、环保局、安监局、劳保局、质监局、工商局、统计局、科技局、外经贸局等部门共同进行。

十五、本办法使用于在章丘境内独立纳税的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,市内涉及企业的奖励政策(国家、省、济南市规定的除外),以本办法为准。

十六、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。

二○○九年三月八日
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 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