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政发[2008]22号
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,加快企业上市步伐,推进县域经济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的提高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构,由发改、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、帮助企业做好上市工作。
二、对企业申报上市过程中,因规范企业利润、税收,形成地方财力增收部分,由财政部门以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方式给予等额扶持。
三、企业因上市发生的土地、房产、车船等权证过户费,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。
四、企业发行股票、直接融资资金80%以上用于本县投资发展的,以及企业通过借壳、买壳、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,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纳税的,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100万元奖励。
五、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的办理,由上市企业提报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县经贸、财政等部门初审,报县政府批准后,由相关部门办理。
六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|